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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德贵,男,1991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1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德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德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开发区、金沙湖管委会等地盗窃作案13起,窃得黄金项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笔记本电脑、钓鱼竿、现金等财物,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59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257号陈华玻璃厂二楼陈某租住处,窃得陈某现金人民币500元、黄金项链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956元。2、2016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施庄社区高峰桥口船上商店,窃得王某3雅杰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990元。3、2016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济南路富建海鲜城行窃时,因吴明安接到海鲜城监控报警及时赶到而未得逞。4、2016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射河北路约瑟芬干洗店,窃得于某收银箱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5、201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青松眼镜店,窃得邱某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蓝色手提包1只,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60元。6、2016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派德厨卫门市,窃得王某4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960元。7、2016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开发区新民小区41号楼后的活动板房,窃得邓某1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770元。8、2016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东风路与新盛街交界处一鑫渔具门市,窃得邓某2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603型手机1部、人民币400元、科迈罗牌钓鱼竿5根。除笔记本电脑外,其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元。9、2016年5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中星嘉园小区美家美尚木门门市门口,窃得康金卫成旺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450元。10、2016年5月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天宇华庄小区52B号楼1单元门前,窃得潘品春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50元。11、2016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施庄社区海鑫花苑小区15号楼2单元楼道前,窃得郑某淮动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930元。12、2016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腾龙浴室,窃得周某人民币500元。13、2016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邱德贵在阜宁县阜城镇大关路菜场东门口,窃得许为猛常力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530元。案发后,窃得的蓝色手提包1只、诺基亚603型手机1部、成旺牌电动三轮车1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常力牌电动三轮车1辆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邱德贵在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德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昌天、王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德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德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德贵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邱德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德贵多次盗窃,且有入户盗窃情形,并有盗窃前科,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邱德贵向被害人陈开芹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五十六元;向被害人王庆东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九十元;向被害人于永兵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向被害人邱德洲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六百六十元;向被害人王峰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九百六十元;向被害人邓正富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元;向被害人邓殿退赔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元;向被害人郑中文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三十元;向被害人周新康退赔盗窃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