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弥某某诉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某某,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801号原告弥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地址:依安镇。被告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男,地址:依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弥某某与被告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弥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弥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