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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弥某某诉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某某,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801号原告弥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地址:依安镇。被告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男,地址:依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弥某某与被告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弥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弥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