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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梁志军,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7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辉审判员  宁 爽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