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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陈远庆与陈乃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庆,陈乃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民初1857号原告陈远庆,男,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陈乃雄,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陈远庆诉被告陈乃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乃雄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525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全部清还本金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乃雄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94,525元,当时未写借条,后来才补的。被告书面约定于2016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本利,有朋友陈达三见证。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被告陈乃雄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及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18日,原告分三次给付被告16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5年6月1日,被告打了借据给原告,内容如下:本人陈乃雄借到原沙美小学退休老师陈远庆的人民币现款194,525元,借期壹年,定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出具借据的时候,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到本金后又打的上述借据。2015年8月份,被告偿还了原告3000元。陈达三出庭作证称,当时借钱时他作为见证人在场,原告借给被告16万元,至于后来有没还钱自己不清楚。上述事实有借据、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向原告约定2016年6月1日归还,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当归还借款。原告借给被告16万元,在计算利息后重新出具了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原、被重新出具的借据的数额为194,525元,也就是34,525元的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24%,本院认定新借据载明194,525为借款本金,减去被告已经归还的30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191,525元。因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对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乃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远庆借款人民币191,525元;二、驳回原告陈远庆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059元,由被告陈乃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明星二○一六年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淋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