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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彬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46号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鸿。被告邵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彬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