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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连一与马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连一,马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施连一,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占春,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施连一与被执行人马占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马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连一借款本息15,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占春负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5月23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连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书面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林峰审判员  刘馨嵘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