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执字第2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向国平与詹焕清其他合同纠纷2014执22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国平,詹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执字第2283-3号申请执行人向国平,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詹焕清,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向国平与被执行人詹焕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詹焕清应向向国平清偿借款13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2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穗番法执字第228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银行、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优品街1号207房的房屋(产权证号:04××74)一间,通过本院强制对上述房屋进行搜查、评估、拍卖程序并与其他案件进行分配,本案共分配得款26424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2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灼煊审 判 员 黎炳林代理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启注: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本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资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