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红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珍,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铜陵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派出所抓获后被临时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潇潇,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庐阳检刑追诉(2016)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红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因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迎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红珍及辩护人李仁宝、韩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红珍以建立铜陵县博华生姜养殖基地、合肥及铜陵寿星源养生酒店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16800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合肥及铜陵寿星源酒店租金、装修费用、购买生姜种子、支付投资人本息、物质奖励等。至案发,尚有本金4519132元未归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投资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理财协议、借款合同、借条、租赁合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红珍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11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红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徐红珍在铜陵市注册成立铜陵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博华公司”)。2012年7月10日,徐红珍在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成立铜陵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博华合肥分公司”)。公司成立前后,徐红珍通过雇用社会人员在路边、公园、广场散发投资传单并提供免费测量血压,在酒店组织客户开会并安排专家上课、安排客户旅游等方式,公开宣传招揽年约50岁以上的中老年客户,以建立铜陵县博华生姜养殖基地、合肥及铜陵寿星源养生酒店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诺年利率18%至36%的高息外加年利息18%的物质享受金等为诱饵,承诺投资后定期还本付息且保证本金安全等,与投资者签订投资期限3个月至12个月不等的理财协议和借款合同,以此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2012年至2013年,先后在本市濉溪路富荣大厦八楼、十四楼等处,以铜陵博华公司、铜陵博华合肥分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和借款合同书,非法吸收周、鲍、罗、胡等69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116800元,并将非法吸收的集资款用于支付合肥及铜陵寿星源酒店租金、装修费用、购买生姜种子、支付投资人本息、物质奖励、带客户旅游、公司开支等。至案发前除已经归还本金计人民币597668元,支付利息人民币776880元外,尚有本金4519132元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徐红珍分别于2012年9月29日、12月11日,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周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期间,支付利息14000元,给周造成损失人民币56000元。2、被告人徐红珍于2012年12月19日,以高息为诱饵,吸收鲍资金人民币80000元。期间,支付本金29520元,给鲍成损失人民币50480元。3、被告人徐红珍分别于2012年5月、8月,以高息为诱饵,吸收罗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00元。期间,支付本息14000元,给罗造成损失人民币156000元。4、被告人徐红珍分别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以高息为诱饵,吸收胡资金共计人民币320000元。期间,支付本金83000元,给胡造成损失人民币237000元。....................................2015年5月13日,投资人周报案。2015年8月30日17时,被告人徐红珍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派出所咨询其他案件情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22时被临时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次日15时许,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带回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综合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13日,投资人周继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2年9月29日,在本市庐阳区双岗富荣大厦的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珍以公司名义向其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还本付息,至2014年下半年以后,便联系不上徐红珍。同年5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徐红珍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徐红珍在中国建设银行、徽商银行、民主银行开设多个帐户,案发时,被告人帐户均无余额;民生银行尾号89995、8941的帐户交易明细明示,被告人与众多个人有资金往来,部分为本案投资人。3、铜陵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徐红珍,经营场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资本0,实收资本0,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销售,企业状态在业。4、铜陵寿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注册信息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徐红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认缴和实缴出资均为100万元,企业状态:2013年12月25日注销。5、商铺租赁合同、豆瓣汇街铺管理公约证实,2012年7月,被告人徐红珍租赁本市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商业组团“豆瓣汇步行街”商铺,铺号107-112,共计231平方,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月租金从2.5万元至3.7万元,平均年租金为30多万元,经营餐饮,经营品牌为鳄鱼主题餐厅。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2月,被告人徐红珍租赁铜陵市沙河新村8栋负一层269平方,年租金48万元,租期从2012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7、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投资人6人收取利息情况,因客观原因没能制作笔录,但已经电话核实。(二)集资参与人周、鲍、罗、胡、陈、等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借条、借款合同复印件、会员政策宣传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红珍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由,向投资人许诺以高息,以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定借款合同,或以其个人名义或投资人出具借条,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共计吸收周继珍、鲍根林等69名投资人资金人民币共计5116800元,以及返本付利息等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在2012年在铜陵做极限直销时认识徐红珍,后于2012年5月份到徐红珍开办的安徽博华公司打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红珍。博华公司在合肥开始是卖保健品,没过多久就开始集资了。徐红珍安排业务员到路口散发传单,让客户到公司参观,并以开大会的方式向客户宣传,先介绍公司发展的美好前景,让客户成为公司会员,接着以公司发展缺少资金为由要客户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还本利息,为了获取客户的信用和好感,徐红珍还组织客户到台湾等地旅游,向客户免费发放鸡蛋、大米、生姜等小礼品。徐红珍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出具借条,客户大部分是现金交给徐红珍,还有小部分是转帐。徐红珍在合肥豆瓣汇和铜陵经营了寿星源酒店,亏损很大。(四)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通过集资参与人王、周对被告人徐红珍的辨认,证实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人即本案被告人徐红珍。(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红珍的供述笔录证实,其案发时在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在铜陵做生姜加工,2015年8月30日到铜陵狮子山派出所办事,因网上追逃被民警抓获。2012年其在合肥开设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和寿星源大酒店,其是法定代表人,恰巧那段时间其在铜陵的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现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因合肥分公司刚起步,酒店也在装修,其就想找合肥分公司的客户借钱周转,共借了600万,但因为运营不良酒店倒闭,铜陵和合肥的公司都停业了,后来还了客户250多万,还欠350万左右。其集资地点在合肥双岗路口的富荣大厦,通过员工在公园、广场免费测量血压并发放宣传单的方式招揽客户。2011年至2013年,其以建立博华养殖基地和寿星源养生酒店需要资金为由,向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非法集资,准备与自己代理经营的鳄珍口服液配套,做个养生食疗综合体。大部分客户交的是现金,少部分是转帐,钱都存在其建行卡或徽商卡中,款项被其用于投资酒店花费350万元,购买生姜种子约20至30万元,支付客户本息100多万元,带客户旅游花费50万,支付介绍费20万左右。安平村有70多亩生姜,种子是其提供给农户的,村民帮其种植,还没有收购,也没有支付收购费用。博华公司2010年开办,分公司2011年开办,实际操作和业务、财务等重大事项都是由其决定并实施,都亏损,合肥寿星源酒店于2012年5月7日以20万的价格转让,铜陵的酒店于2012年1月被其他债主按照30万元的价格转让,公司无资产,个人无产房、车辆,因欠合肥好多客户的钱,其无法偿还,所以逃离合肥。(六)审计报告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对徐红珍非法吸收款项及支付利息、本金等情况进行了审计,经审计,被告人徐红珍共向6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币5116800元,归还本金计人民币597668元,支付利息人民币776880元。(七)综合证据1、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徐红珍到狮子山派出所咨询其他案件的调查情况时,民警通过网上协查发现其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案件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红珍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3、羁押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徐红珍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1168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红珍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前,归还了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徐红珍成立铜陵博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该公司只有被告人徐红珍一人负责,款项的用途亦是由其个人支配;2、被告人徐红珍向投资人借款时,除以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另外又以个人名义向投资人出具借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应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该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红珍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红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红珍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742252元,予以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良群审 判 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9页共20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