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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彩芹与沈凤军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彩芹,沈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申彩芹,女。被申请执行人沈凤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凤军在宝山公共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沈凤军工资款每月550元,直至扣清人民币1089元整时止。二、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