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5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又名李甲),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