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虎与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虎,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医药城10-8号。法定代表人白峰,该公司经理。刘虎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13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30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