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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梁长运、钟俊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运,钟俊武,曹露,钟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梁长运,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俊武,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曹露,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福洲,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长运与被执行人钟俊武、曹露、钟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梁长运要求被执行人钟俊武、曹露归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4年3月31日起的利息、诉讼费1440元,律师费2000元,已受偿5000元,剩余借款4844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钟俊武、曹露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长运提供了被执行人钟俊武、曹露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审 判 员  钟永红代理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