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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明与被告谭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明,谭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954号原告:张有明,男,195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谭焱,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青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3699L。负责人:曾向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明与被告谭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60000元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谭焱所有的渝C×号车中价值6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泽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