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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苗增祥、窦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平,苗增祥,窦利民,沙河市第一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296号原告:郭建平,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苗增祥,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窦利民,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沙河市人。被告:沙河市第一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北道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翡翠路西侧翡翠城商业二111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平诉被告苗增祥、窦利民、沙河市第一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建平承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