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庆星与被申请人叶国财、林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庆星,叶国财,林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财保47号申请人:曾庆星,男,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申请人:叶国财,男,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林秀荣,女,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申请人曾庆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叶国财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叶国财、林秀荣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曾庆星以本人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庆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国财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叶国财、林秀荣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曾庆星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的房产,期限为二年;四、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曾庆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罗 朝 栋审判员 纪 炳 耀审判员 黄 邦 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