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凤凯与赣州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凯,赣州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326号原告刘凤凯,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彭代平、刘玉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原告刘凤凯诉被告赣州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凤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由原告退还所购车辆给被告,由被告退还原告依据汽车销售合同支付的购车款及各项税费合计人民币17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381794.88元及原告对车辆进行装饰的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合计赔偿人民币383794.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赣州通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车款总额173000元(含包牌、全车膜、脚塾、保险预收75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经销的白色豪华版雪佛兰轿车一辆。原告依据约定在2016年6月20日付清全部购车款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并向原告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然而,原告提车后在对新车进行美容时,车辆装饰店的人员发现并告知原告涉案车辆存在修复和重新喷漆的情况。2016年7月14日原告在感到意外和吃惊之余,为了确证自己从被告处购买的车辆到底是不是曾经被修复和喷过漆的非原厂原装车,便委托赣州民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的车辆痕迹进行鉴定。经过检测鉴定后的结果证实:“原告所购的雪佛兰牌SGM7202EAAB小型轿车尾部左侧发生过碰撞,并对车后保险杠、左后翼子板进行了钣金修复,左后尾灯位置进行了后期封胶处理,左后门框位置有过喷漆。”据此,足以证实被告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曾经因损害而钣金修复和重新喷漆等重要事实,且故意将修复后的车辆当全新一手车销售给原告,对原告实施欺诈。因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凤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