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晓健与陈玉玲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健,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健,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陈玉玲,女,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何晓健依据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玉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70775元(含诉讼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玉玲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陈玉玲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陈玉玲提出分期给付何晓健借款,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玉玲欠何晓健借款70775元(含诉讼费),陈玉玲从2017年起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付10000元至欠款付清为止,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2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明跃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