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特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XX、王小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XX,王小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特字55号申请人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彦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边疆,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被申请人王小林,男。申请人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塞县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按照仲裁法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一名仲裁员的权利,第三名仲裁员也不是主任指定,更不是双方共同选定的,因此仲裁程序明显违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且没有承担保修责任。本案涉案工程没有质量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且被申请人完成的工作量也不明确,工程尚未结算,而仲裁裁决依据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清单和尾款付款协议是施工人威胁申请人后达成的,且上面没有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因此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在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仲裁委员会没有对此进行鉴定,程序违法。涉案工程是王宏伟借用被申请人的资质实施的,该借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在工程中的收益应当依法予以收缴。综上所述,延安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均存在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称,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和庭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了仲裁员并委托仲裁委主任选定首席仲裁员,而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选定仲裁员,现在却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称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以及承担保修义务,工程款未结算的问题,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共同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工程尾款付款协议》中可以反映出工程款已经结算,且申请人的应付款项中包括停工补偿费用,因此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工程款已经结算,停工不是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至于工程验收是申请人责任,与施工人无关。王宏伟是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有权利接受公司委托处理相关合同事项。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9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延安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370000元,其中277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计算,600000元从2013年9月1日开始计息,按照月息1.5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用88000元,申请人承担15840元,被申请人承担7216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另查明仲裁委仲裁期间XX代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收了组庭方式声请书、空白选定仲裁员表和仲裁规则,但该公司没有给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庭的组庭方式声明书以及选定仲裁员声明和委托选定首席仲裁员声请书。仲裁委仲裁期间2013年3月8日的富县影剧院改造工程各单位工程结算清单建设单位处是XX签字,未加盖申请人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施工单位处加盖了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影剧院改造工程工程尾款付款协议是以XX和王宏伟的名义签订的。本院认为,关于仲裁委员会是否给本案申请人延安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组庭方式声请书、选定仲裁员表和仲裁规则等文书,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审查,仲裁庭将上述文书送达给XX,送达回证上没有加盖该公司的印章,该公司也没有委托XX代收上述文书,XX个人并不是该公司收发文件的负责人,现申请人否认收到上述文书,因此仲裁委送达上述文书程序不合法,该送达行为无效,申请人在仲裁时没有提交仲裁庭组庭方式以及选定仲裁员声明、委托仲裁委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声请书,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是否按时完工以及是否验收、是否履行保修义务和借用资质以及双方工程造价是否结算,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等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述问题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安塞真武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梦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