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巧新与李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新,李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875号原告:王巧新,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君,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王巧新诉被告李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管起,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巧新的委托代理人李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原、被告系亲戚。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其中10万元借款约定于2016年1月7日归还;2014年12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二个月内还清。借款届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巧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李凤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