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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郭金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郭金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广场花苑***号。负责人:杜厚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然然,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娜,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金娜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提交了(2013)滕商初字第4654号民事判决书及付款信息截图复印件,被上诉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而一审法院却未采信,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同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与判决结果不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晓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