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桂怡与肖双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怡,肖双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499号申请人刘桂怡。被申请人肖双勇。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申请人刘桂怡与被申请人肖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6年9月20日10时55分许,在双峰县青树坪镇新十字路口金色年华歌厅门前路段,肖双勇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与公路上的行人刘桂怡发生碰撞,造成刘桂怡受伤的道���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刘桂怡为防止被申请人肖双勇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肖双勇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桂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肖双勇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