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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2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146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段某某在某某银行账号,现查明该账号内有存款3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某某在某某银行账号内的存款34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