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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余先月与被告茅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先月,茅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84号原告:余先月,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茅朝晖,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余先月与被告茅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余先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先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先月撤诉。案件受理费7982元,减半收取3991元,由原告余先月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