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家民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家民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836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家民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三台镇政府二楼。营业执照号:652327NA00012X。法定代表人:张家民,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系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F栋413室。营业执照号:650000159003605。组织机构代码证:59590335-5。法定代表人:何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系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家民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