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法与被告王洒力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法,王洒力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229号原告李成法,男,1953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洒力哈,男,1994年6月10日生,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法与被告王洒力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法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法以被告王洒力哈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