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刑初字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刑初字290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女,1997年10月13日生,汉族,在校学生,山西省高平市人。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甲与受害人魏某乙有矛盾。2016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利用在校期间魏某乙流露的考号和密码,登陆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网,更改魏某乙填报的志愿信息,致使魏某乙未被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案发后,魏某甲对魏某乙进行了经济补偿,魏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罚,请求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魏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考虑其真诚悔罪,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其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下午5时28分,被告人魏某甲因与高平市某中学同学魏某乙有矛盾,利用在校期间获悉的魏某乙的考号和密码,经多次尝试后登陆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对受害人魏某乙填报的大学志愿信息中“专业是否服从调剂”选项填写的“是”更改为“否”,致使魏某乙未被山西某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而被该校其他专业录取。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的家属对魏某乙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了受害人魏某乙的谅解。庭审中,魏某甲认罪、悔罪,并递交了书面悔过书。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日高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到魏某乙报案后,立案的经过。2、受害人魏某乙陈述证实,2016年7月30日其发现高考志愿被人篡改及自己填报志愿的情况。3、侦查机关在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调取的魏某乙2015年11月20日以来高考填报志愿登陆时间、操作记录等信息,印证魏某乙2016年7月3日下午被修改情况。4、出示的在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调取的2016年7月3日IP地址尾号为244对应上网账号等信息显示,2016年7月3日下午5时许,账号登陆显示为魏某丙。5、证人魏某丙证实,其家2014年8月25日在移动公司接入互联网,密码尾号为123,其没有登陆过山西招生考试网填报志愿系统,平时电脑不开。公安机关通知其后,经给女儿魏某甲做思想工作,她承认给高中同学改志愿的事实。6、证人张某某证实,其家的网络是丈夫魏某丙的名字,经给女儿魏某甲做工作,她承认给同学魏某乙改志愿的情况,原因是她与魏某乙因琐事争吵过。7、询问魏某丁的笔录证实家里人上网情况。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魏某甲家电脑主机后发还经过。9、被告人魏某甲供认2016年7月3日下午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修改高中同桌同学魏某乙志愿情况。10、出示的谅解书证明,2016年9月6日受害人魏某乙出具谅解书对魏某甲的行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魏某甲从轻处罚。11、出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魏某甲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利用获悉他人高考考号和密码,登陆互联网上招生平台账号,故意修改计算机存储数据,篡改同学高考志愿,干扰了高考招生录取秩序,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地魏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受害人已被录取,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及家人主动向受害人魏某乙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魏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明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裴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