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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家杰、吴素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63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杰,吴素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3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家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吴素俭,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家杰、吴素俭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5)穗仲案字第4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吴家杰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5871.0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粤01执264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8983.13元、执行费11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家杰、吴素俭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