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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复强、陈海燕与谭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复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谭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