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复强、陈海燕与谭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复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谭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