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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景林与胡宇超、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林,胡宇超,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354号原告吴景林。被告胡宇超。被告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下朱庄街君利新家园商业门脸33-35。法定代表人田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林诉被告胡宇超、天津市郡利达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