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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成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王万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王万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775号原告刘成永,男,汉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张旭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万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刘成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王万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成永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妹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