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钟亚军与赵崇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崇昌,钟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崇昌,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亚军,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赵崇昌上诉钟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崇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崇昌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崇昌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赵崇昌负担。审 判 长 唐鸿彬审 判 员 刘联胜代理审判员 常敬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