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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钟亚军与赵崇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崇昌,钟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崇昌,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亚军,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赵崇昌上诉钟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崇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崇昌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崇昌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赵崇昌负担。审 判 长  唐鸿彬审 判 员  刘联胜代理审判员  常敬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