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学支俤与林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支俤,林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支俤,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王学支俤与被上诉人林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学支俤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王学支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辉答辩称,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为了拖延诉讼时间,恳请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林辉诉请上诉人王学支俤归还各项费用及销售收入,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林辉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