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阎智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阎智意,袁承洁,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阎智意,袁承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新城13号。法定代表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和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阎智意,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被执行人:袁承洁,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智意、袁承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