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108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