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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543号原告: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南路47号6幢10201室。法定代表人:唐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原。被告: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66号。法定代表人:李越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锋,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被告延泰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属于碑林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查,西安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汉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南路X号X幢X室,被告延泰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66号,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雁塔区。经询,原告秦汉公司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雁塔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秦汉公司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