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元英与杨学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英,杨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元英,女,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学亮,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芷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李元英与杨学亮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学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