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柏树村三组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田某某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害人田某某受伤后到武威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性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硬膜下积液、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创伤性湿肺、胸腔积液、肺部感染、颅内感染。2016年2月16日,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凉公交认字第62230122016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2016年3月10日,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以甘永司医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田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田某某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田某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92000元。田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永人民陪审员 徐华秀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