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凯与牛洪建赔偿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4562号原告:李某。被告:牛某。上列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损害赔偿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给被告建房时受伤,经治疗好后被告出具欠条欠付后续医疗费等2万元。经催收仅给付5000元,其余1.5万元至今未偿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1.5万元。被告牛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原告李某在被告的建房工地上搭架时受伤,被告给予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是:欠到李某在江南镇修私人住房时受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二万元,在2015年4月15日左右付清。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下余1.5万元,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认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因伤赔偿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承担逾期给付之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李某欠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