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贺娟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贺娟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882号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众路以西恒大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32996405X。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立萍,该单位职工。被告:贺娟娟,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娟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辉胜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