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桂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萍,祁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萍,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祁建光,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桂萍与被执行人祁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祁建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桂萍一万九千八百四十六元。因被执行人祁建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桂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祁建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3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