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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宇与杨明刚、杨明军、杨本聪、王忠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杨明刚,杨明军,杨本聪,王忠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4141号原告:周宇,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明刚,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明军,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本聪,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忠玉,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诉被告杨明刚、杨明军、杨本聪、王忠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宇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书记员陈瑞兵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