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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象州万丰矿业农药经营部与广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州万丰矿业农药经营部,广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150号原告:象州万丰矿业农药经营部,住所地广西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君悦豪庭2-102。经营者:覃英慧,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广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苏河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万丰矿业农药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州万丰矿业农药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象州万丰矿业农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揭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