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诉崔朝军、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崔朝军,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83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崔朝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A1号1层。法定代表人耿军伟,总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诉崔朝军、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朝军、郑州新兴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崔朝军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51号楼1-3层101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