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笠与陈永彬、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笠,陈永彬,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524民初21号原告:徐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彬,男,汉族,农民。被告:东阿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丙河,董事长。被告: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丙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甲庆,系东阿县东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纠纷。因该文书是调解结案的民事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