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品与胡恒传、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品,胡恒传,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88号原告:吕品,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恒传,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046626。法定代表人:张芹,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107067。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品与被告胡恒传、安徽菱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品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品负担。审 判 员  陶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