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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5090号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东进路四小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进。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环城物业公司)与被告徐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费24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进系句容市华阳镇润景美邻苑11幢303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1.16㎡,该房已于2012年3月交付使用。2009年11月原告与该小区开发商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润景美邻苑业委会成立后,原告自2012年10月12日起连续与润景美邻苑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1元/月·㎡。被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未交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2448.0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涉案小区开发商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及时支付物业费。原告的诉请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44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