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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兴峰诉被告李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峰,张福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490号原告姜兴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张福祥,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峰与被告张福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