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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60号

吉克尔布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60号吉克尔布: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晋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9年6月24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吉克尔布伙同日吉女门(已判刑)在太原市幸福巷四川饭店门前与被害人热夫古某因琐事发生冲突,追打被害人热夫古某至幸福巷中段,用一把单刃刀将被害人热夫古某的腹部刺伤,后你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热夫古某系单刃刺器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物证及你的供述等,并经原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决认定你用刀刺伤被害人热夫古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用刀捅刺被害人热夫古某的证据有田清成、付影、李长宏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同案犯日吉女门的供述。案发当时,该三位证人均在现场附近,对你二人的外貌特征、身高体型,衣着打扮等外部特征均有较详细的描述,对谁持刀捅刺被害人热夫古某也有较明确的证言。虽然三位证人证言角度有所不同,但均能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即被害人热夫古某是被一个身穿白衣服、20多岁、较高个子、偏廋的彝族男性用刀捅刺的。且该三位证人均与你及同案日吉女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言也均是在你和日吉女门二人归案之前所作,并与同案被告人日吉女门供述吻合,来源和内容合法,并经原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你曾因抢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本案案发后,在逃多年,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不愿认罪、悔罪,无任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原判判处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你的该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