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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莉,李太平,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50号申请人:王莉莉,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太平,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李海燕,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王莉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李海燕所有的车号为鄂K×××××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王莉莉将其所有的车号为鄂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莉莉因与被申请人李太平、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海燕所有的车号为鄂K×××××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为二年。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车辆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二、将申请人王莉莉所有的车号为鄂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为二年。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车辆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莉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