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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再军、王立强等与师宏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军,王立强,师宏峰,孟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582号原告刘再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王立强,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孟州市大定办农坛路北开仪村。委托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宏峰,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孟州市大定办北街老油厂对面油坊胡同31号内南户。第三人孟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83005697468L。法定代表人崔思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权建党,广告中心主任。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再军、王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再军、王立强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籍师师 来源:百度“”